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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政策


訊息分享-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新制(ICF)

  • 發佈日期:2020-03-12
  • 照片說明文字一、什麼是ICF?
    ICF為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的簡稱,是由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正式發表,其前身即為1980年發展的國際損傷、障礙、及殘障分類(ICIDH)。ICF重新看待「身心障礙」的定義,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ICF將身心障礙的評估分為兩大部分,第一層次包含身體功能與結構的損傷情形以及因為以上的損傷所致的活動(activity) 限制與參與(participate)侷限的潛能與現況,在每個身體功能與結構損傷類別下,再分別觀察、測量活動(activity)、參與(participate)面向;第二層次則是指環境因素與個人特質這兩種因素跟障礙互動的情形。藉由這兩個部分的評估,幫助身心障礙者能獲得更貼近自己需求的服務。

    ICF關心人在實際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等,包含生理與心理的各項活動參與及表現的能力,特色為:
    1、提供功能、身心障礙、健康統一的標準化語言和架構
    2、適用於全世界各國家、各民族和個人
    3、完整描述任何人的功能、身心障礙和健康。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於民國96年修正公布後,在身心障礙者的定義和分類上,採取了上述介紹的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簡稱ICF)。並明定身心障礙鑑定及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事項,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實行後5年內,也就是民國101年7月11日起實施相關的新制服務。
    101年7月11日起,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將以ICF做為評估方式,除將身心障礙分類由現行16類(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改為ICF之八大系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條)。在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方面,將ICF架構與精神納入需求評估機制,期能完整描述個人生活上的功能與障礙狀況、發展出適切的需求評估指標、規劃適合的服務,將可運用的資源做有效的利用。

    應備文件
    1.設籍本市申請人(身心障礙者)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 3 張及印章(或簽名)。
    2.設籍本市申請人(身心障礙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 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或簽名)。
    4.三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自行變更(障礙程度改變或新增障礙類別)、再次申請、效期未到提前做鑑定者,需檢附。
    5.俟領到身心障礙鑑定表,再至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鑑定完成後,醫院會主動將資料送至衛生局審核是否符合身心障礙列等規定,再交由社會局製作證明。

    受理單位
    1.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領取申請表及身心障礙鑑定表。
    2.若因特殊狀況,無法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可採取郵寄申請;請備妥上述應備文件,下載並完整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需簽名蓋章),並附上 60 元掛號信件回郵,郵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

    ★下載連結: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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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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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請流程.jpg申請流程.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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